参 展 须 知
  1. 应备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参展产品相关证书。
  2. 严禁假冒伪劣和带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参展,违者没收展品并追究责任。
  3. 凡参展人员必须办理布展通知书及参展证,凭布展通知书进馆布展,证件不准转借,丢失者要及时向大会组委会声明登记补发。
  4. 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,不得大声吵闹,不得打架斗殴。
  5. 各参展单位不能私自扩大展位,参展产品不得占用通道、安全门、消防设备等。
  6. 参展企业不得自行拆除展板、展架,损坏展板、展架、洽谈桌、椅等展具要按价赔偿。
  7. 特装展位设计、朝通道面不能设立封闭式屏障,以免影响周边展位,特装企业在1月20日前提供特装方案(包括:平面图、特装效果图、展位用电负荷),应按大会规定时限报送组委会审核后方可实施。需改动标准展位者,须提前通知组委会,不可自行改动,过期改动收取相应的费用。
  8. 广告宣传活动限在本展位。自配使用声、光、电和特殊动力电源,报经会务组审检安全措施,严禁擅自操作。(室内展位电视、音箱设施不得超过60分贝,否则组委会有权强行制止。)
  9. 大会公共场所的广告宣传,均由大会组委会统一规划、总体设计,有意发布广告宣传者请与大会组委会联系;否则组委会有权强行制止。
  10. 特装展位限高不得超过6米 ,承载2吨/平方米。
  11. 订展位的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展的,不予退还展位费,企业也无权转让该展位;对于未在指定日期打款的,组委会有权将其申请展位出让,请各参展企业注意。
  12. 参展商必须保证自己的展品、包装和其他宣传材料等,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,包括知识产权(商标、版权、设计、名字、专利权)等,参展期间如被投诉,此间由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造成的一切损失,应由被投诉的参展商负责承担。
  13. 布展及参展期间,不得将展品带出展馆。如有特殊情况,须向组委会办公室办理出馆手续,经负责人签字方可带离展馆。
  14. 参展工作人员要按大会规定,按时离馆。闭馆时,待观众全部退场后,参展工作人员关闭电源后再离开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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