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禁止的内容及发布注意事项
广告禁止的内容是指广告的内容应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作为广告宣传所禁止的内容,无论是广告主、广告经营单位或广告媒介单位,都不能刊播、设置和张贴。
一、广告禁止的内容
(一)普通广告禁止的内容
1、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、国歌作广告。
2、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。
3、禁止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作广告。
4、禁止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。
5、禁止妨碍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的广告。
6、禁止有淫秽、迷信、暴力、恐怖、丑恶、荒诞的内容的广告。
7、禁止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。
8、禁止妨碍环境和自然资原保护的广告。
9、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废人身心健康的广告。
10、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。
11、禁止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。
12、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。
13、禁止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。
(二)特殊广告禁止的内容
1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。
对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以下内容:
(1)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。
(2)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。
(3)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。
(4)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。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此外,《广告法》还明确规定:“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”。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治疗性药品广告中,必须主明“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”。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,不得做广告。
2、食品广告。
《食品广告管理办法》对食品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如下:
(1)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。
(2)宣传疗效的食品。
(3)母乳代用品。
此外,《广告法》还明确规定:“食品、酒类、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”。
3、医疗广告。
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对医疗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如下:
(1)贬低他人的。
(2)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。
(3)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结果的。
(4)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,人员和医生的名义,形象或者使用其推
荐语进行宣抟的。
(5)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。
(6)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病的。
(7)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。
(8)违反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。
4、农药广告。
《广告法》农药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如下:
(1)使用无毒、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。
(2)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。
(3)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,语言或者画面的。
(4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5、化妆品广告禁止的内容。
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对化妆品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如下:
(1)化妆品名称、制法、成分、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。
(2)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。
(3)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。
(4)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。
(5)使用最新创、最新发明、纯天然制品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。
(6)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,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。
(7)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、
二、广告发布注意事项
(一)对广告画面与形象的要求
1、广告中使用的画面、形象应当优美、高雅、文明,不得有下列问题:
(1)使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、用途、效果等宣传要点产生误解。
(2)使人产生厌恶、恐怖、痛苦等不良感觉。
(3)过分感官剌激。
(4)有性挑逗或性诱惑。
(5)可能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发生。
2、广告中运用形象时应注意的问题。
(1)不得以医生、护士、药剂师、营养师、医疗机构、保健机构等人员或机构的名义为药品、食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服务作广告。
(2)国内产品广告,用外国人做模特的,应能够识别为国内产品;国外产品广告,用中国人做模特的,应能够识别为国外产品。
3、对画面和形象的其他要求:
(1)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。聘用名人做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,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。
(2)妇女模特的使用,不得有损于妇女形象和健康。
(3)妇女模特不得裸露肩以下、膝以上15厘米的部分(泳装模特不在此限)。
(4)泳装模特的使用必须与宣传的产品、画面环境相适应。
(5)商品使用、安装方面的使用示范,必须真实,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。
(6)有关交通工具的表现,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。交通工具的操作应符合有关的机械常识。
(二)对广告中语言、文字与音响的要求
1、广告中语言、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、规范、健康、文明,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。
2、广告中使用的语言、文字、计量单位等,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。
3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,必须实、含义完整并标明出处。
广告中使用的数字必须有依据;使用的百分比必须有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。
4、商品质量或使用效果方面的结论或断言,应有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。
5、运用承诺、保证、担保性语言、文字,应当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明。
6、使用或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,应当在广告中加以说明。
7、广告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、文字:“最好”、“最佳”、“第一”、“首创”等无限高度的形容词;没有依据、不切实际的夸张;低级趣味、诲淫意识或渲染色情的描述。
8、广告中使用的音响不应过于刺激或引起噪音干扰。
9、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。需涉及他人名义、名誉、形象、言论、专有标记、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,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。但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、形象、言论进行广告宣传。
10、广告涉及专利权的,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。禁止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。
(三)对比较广告的要求
1、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、正当竞争的原则。
2、广告中比较性内容,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,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的方式。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,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。
3、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,必须有依据,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。
4、比较广告的内容,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,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。
5、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、文字的描述,应当准确,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。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、诽谤其他产品。
6、比较广告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,不得造成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(安全或劳保用品除外)。
(四)对儿童广告的要求
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。
1、儿童广告必须有益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,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品德。
2、不适于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广告,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。
3、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,应当进行浅显的、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。
4、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,应当表现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。
5、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:
(1)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。
(2)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。
(3)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。
(4)影响父母、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。
(5)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。
(6)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。
(7)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。
(8)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。
(9)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,使儿童误解,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。
(10)使用教师或儿童教育家、儿童文艺作家、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、身份或形象的。
(五)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
对路牌广告、招贴广告等设置的限制:路牌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美化环境的要求,以实现广告美化环境,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美学功能和教育功能;招贴广告必须限定在指定位置,以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。《广告法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设置户外广告:
1、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。
2、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使用的。
3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,损害市容市貌的。
4、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。
5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。